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人大建议

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8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1-07-22
字体:

渝卫函〔2021〕295号

李永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促进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的建议》(第0086号)收悉。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指出,家庭对婴幼儿照护负主体责任。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点是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按照“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原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强化政策引导和统筹引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大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为此,结合您的建议,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推进普惠性托育服务发展。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婴幼儿的科学养育主要包括保育和教育,按照婴幼儿成长及发育行为的科学规律和特点,为0-3岁的婴幼儿提供照护和科学养育的指导及服务应该以保育服务为主。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研究开发了《重庆市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照护核心信息》,内容涵盖照料看护、营养喂养、安全环境、早期学习、促进发育等科学育儿知识。下一步将开发与核心信息配套的宣传画册、视频等产品,通过面授、在线或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推广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照护核心信息,宣传普及3岁以下婴幼儿的科学育儿知识,让广大育儿家庭充分认识和尊重3岁以下婴幼儿成长及发育行为的科学规律和特点,缓解育儿的养育、教育焦虑,降低家庭婴幼儿养育成本。同时,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依托社区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和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等普惠性服务。通过发挥基层医疗机构网络和平台作用,充分整合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全面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评估、营养喂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对家庭照护婴幼儿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二、发展和增加托育服务供给

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119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人才培训、税费优惠、土地保障等支持政策,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通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支持托幼一体化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开设托幼班,鼓励用人单位设置福利性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多种形式发展托育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增加托育服务供给,为育儿家庭的婴幼儿保育教育提供更多更好的选择和供给。

截止2020年底,全市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近900家,提供托位4万余个,其中幼儿园设立托班提供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为主要形式。卫生健康部门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妇幼健康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全面提供新生儿访视、生长发育评估、营养喂养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管理率90%以上。“家庭为主、托育补充”的婴幼儿托育服务发展体系逐步建立,服务水平有所提升。

三、规范托育服务发展

加强培训和指导,督促托育机构认真落实《托育机构基本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等标准规范,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与服务,在根据家庭需要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同时,提供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身心发育特点的保育教育、保育为主的托育服务。

按照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20年第一次会议部署,通过制定印发《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推进建立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重庆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会商和分工协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按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重点是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进一步强化0—3岁婴幼儿照护机构饮食监管;强化对托育机构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并将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依法将失信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及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予以调查核实和处置。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