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0〕100号
李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部分农转非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建议》(第1226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制定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政策,与全国大部分省区市一样,同养老保障制度挂钩,主要依据是《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重庆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具体规定:一是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二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年满60周岁领取养老金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金。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0〕48号)精神,原重庆市劳动局印发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办发〔2000〕261号,以下简称《处理意见》),该《处理意见》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由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没有满足“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条件,故未能享受增发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二、关于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问题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近年来,市卫生健康委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建议中反映的问题开展了调研,提出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您的建议,将继续向国家卫健委、市人大、市政府反映,并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争取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和借鉴其他省区市的做法,尽力解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问题。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