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0〕274号
李佳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的建议》(第0838号)收悉。经与市药监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疫苗采购
我市免疫规划疫苗自2019年起委托国家疾控中心进行集中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自2016年起由市疾控中心收集区县需求后进行入围厂家目录采购。我市已于2019年实现卫生健康系统内部疫苗可追溯,目前正在推进免疫规划信息化建设升级,初步实现与国家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和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的对接,确保疫苗从生产到接种使用的全程可追溯。
二、关于疫苗批签发制度
国家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每批疫苗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批签发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目前,我国疫苗批签发工作主要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承担,上海药检所有个别品种检验资质。按照新颁布的《疫苗管理法》要求,国家药监局正在健全国家疫苗批签发机构体系,有序推进疫苗批签发机构网络建设,遴选并指定符合条件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承担疫苗批签发工作,推进疫苗的上市速度。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正在加强检验能力建设,积极争取疫苗批签发资质,以强化我市疫苗监管水平和促进医药产业发展。
三、关于短缺疫苗内部调配
2019年,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联合制定《关于加强疫苗流通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62号),通知要求全市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加强疫苗配送流向管理。一是允许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间调配免疫规划疫苗,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调配并做好记录,并向市药监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二是允许区县接种单位向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后在接种单位间调配疫苗,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可根据辖区内疫苗储存和使用情况调配辖区内接种单位储存疫苗,并向辖区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三是非免疫规划疫苗原则上不进行跨区(县)调配,当辖区存在非免疫规划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疫情,经评估存在风险且当地没有储备相应疫苗时,可参照免疫规划疫苗进行调配。
四、关于疫苗短缺供应保障机制
市卫生健康委积极发挥市疫苗管理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了疫苗短缺供应保障联动机制,及时掌握我市疫苗的保障供应情况,加强与国家药监局和相关生产地药监部门的沟通联系,督促相关疫苗生产企业加强对我市的供应保障。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