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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3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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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0〕255号

郑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建议》(第0837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我市历来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明确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助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并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妥善处理好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一是提高村医待遇和补助水平。对村卫生室进行合理补助,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不低于400元/人·月的村医专项补助,按所在村的户籍人口数给予每个村卫生室8000—15000元/年基本药物补助,市财政按农村常住服务人口不低于1元/人·年的村卫生室运行补助,每诊次5元(其中医保报销4元)的一般诊疗费。上述5个补助渠道,根据村卫生室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经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调动村医积极性。二是拓宽职业发展空间。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三是完善村医养老政策。目前,我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自身条件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5个稳定的村卫生室补助渠道,为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稳定的收入保障。涪陵区、南岸区、永川区、武隆区等9个区县已为在岗乡村医生购买了养老保险等险种。针对离岗乡村医生养老问题,2016年,原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出台《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养老补助原则上用于个人参保缴费,妥善处理离岗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机制,不断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让农民群众看病不出村,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一是修订《重庆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村医待遇水平和发展空间的政策保障。二是加强部门协调,争取政策支持,进一步解决好养老补助等问题。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村医的准入、退出机制。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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