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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1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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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卫函〔2020〕277号

罗世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长效机制的建议》(第0716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市医保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我市贫困患者医疗保障总体情况

为切实减轻贫困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医保局、市扶贫办建立了“三保险”(市医保局: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市扶贫办:商业补充保险)、“两救助”(市医保局:医疗救助;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疾病应急救助)、“两基金”(市医保局: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市扶贫办:健康扶贫医疗基金)的多重医疗保障体系,形成贫困人口医疗费用“七道保障线”。实行“两升两降一取消”倾斜报销办法(两升: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两降: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一取消: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截至2019年底,全市贫困人口住院个人自付比例9.24%,慢病和重特大疾病门诊自付比例12.24%,累计124.35万人次享受报销优惠政策,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6.79%。同时,落实资助参保政策,实现贫困人口参保全覆盖,通过 “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结算两项便民措施,有效减轻垫资压力,解决了困难群众就医医疗费用报销不方便、不及时的问题,贫困患者看病就医得到有效保障。

二、关于极少数建卡贫困户群体实施特殊救助建议

2019年4月15日至17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并主持召开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现行脱贫标准,既不拔高,也不降低;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所有贫困人口都参加医疗保险制度,常见病、慢性病有地方看、看得起,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过得去;要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少“翻烧饼”。

按照总书记指示,市卫生健康委聚焦贫困患者“有地方看病、有医生看病、有制度保障看病”的基本医疗有保障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在贫困患者医疗费用“七道保障线”保障下,贫困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初步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现在正处于脱贫攻坚收官阶段,对少数建档立卡贫困群体实施特殊救助,容易拔高标准、吊高胃口,不利于健康扶贫政策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我市健康扶贫政策暂不宜再增加。

三、关于建立医疗保障长效机制的建议

今年是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国家要求,要通过待遇置换等方式,稳妥引导其他保障措施平稳过渡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框架内。政策过渡期,确保补充保障措施投入不减少、服务不断档、待遇不跳水,保持总体平衡。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通过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分类实施困难群众资助参保、普通门诊医疗救助、普通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保障措施,确保将困难群众精准纳入医疗救助。研究妥善治理困难群众过度保障问题,坚持医疗保障现行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理清存在的过度保障问题,分类做好整改工作。分析梳理现有保障措施,争取年底前平稳过渡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框架内。同时,建立因病致贫返贫监测预警和精准帮扶机制,强化医疗救助托底,探索将处于边缘贫困的大病、重病患者纳入健康扶贫保障范围,对负担较重的大病、重病患者,加大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措施力度,保障其基本生活过得去,形成医疗保障长效机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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