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0〕330号
秦连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慢性疾病患者用药管理的建议》(第0703号)收悉。对您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促进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工作情况
(一)为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和健康中国建设,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明确要在县域组建医疗共同体,逐步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二)2019年5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通知对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试点的指导方案中明确医共体实行药品耗材“统一管理,统一用药目录、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支付货款”。有条件的地区,要打破县域内不同医共体之间的区别,探索县域内药品耗材的统一管理和采购配送等要求。实践表明,县域医共体建设既有利于密切县域内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联系,进一步提升基层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也有利于贯彻落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为广大居民提供连续性、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现阶段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不衔接这种情况导致分级诊疗病人难以下沉,老百姓舍近求远,大病小病都去大医院。一方面加剧了大医院的就诊压力,大医院门诊人满为患,另一方面造成慢病患者在康复期内不得不回到上级医疗机构开药每月来回于主城和区县或者区县和乡镇之间往返奔波开药,加重了慢病患者负担。推进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工作就是解决现阶段“三通”建设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各医疗机构之间用药不衔接的问题,实现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药通”。
2019年,市卫生健康委在巴南、潼南、忠县、彭水等四个区县对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阻肺、慢支炎、脑卒中等六种慢性病方面开展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工作。通过构建“六个统一”的药品供应保障新机制:统一管理、统一用药清单、统一药品配备、统一配送考核、统一药学服务、统一信息管理,实现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对接。确保基层使用的慢性病药品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保持一致,实现以上疾病患者首诊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康复期在所在地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开药的目的。目前,市卫生健康委已出台《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促进医共体内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卫办发﹝2019﹞113号);召开了试点工作启动培训会,对相关政策和操作进行了培训,建立周报告工作机制,每周五定期收集试点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各试点区县已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启动会、制定了医共体内统一的《慢性病用药目录》。2020年4月1日,以上四个区县已正式实施上下级用药衔接试点工作。
(四)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的《2020年医共体内上下級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试点工作安排》,今年将对试点区县和试点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解剖麻雀,采取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完善上下级用药衔接试点方案。下半年在原4个试点区县的基础上扩围到全市24个医共体试点区县推行上下级用药衔接工作,实现医共体内医疗机构慢性病用药基本保持一致。
二、关于部分药品进销价格倒挂的建议
充分发挥“三医联动”主力军作用,一是切实履行我市临床短缺药品联席会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积极按季度公布我市《临床短缺药清单》。二是市医保局向市政府专题书面报告,提出完善药品采购“三不两控”措施,明确解决市场急需的短缺药品的价格倒挂的路径问题。三是市医保局强化急抢救类短缺药品医保支付价动态调整工作,印发了《临床急抢救类短缺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工作方案》,已于2019年7月下旬公布了第一批包括硝酸甘油片等15个开展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的临床急抢救类短缺药目录。2019年底已开展第二批纳入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的临床急抢救类短缺药的目录遴选工作,目前已进入专家评审和公示环节,积极疏导采购价格与医保支付标准倒挂的矛盾。下一步,市医保局将推进药品耗材招标采购制度改革,通过修订我市药品耗材交易规则,逐步消除因价格倒挂问题导致的临床药品短缺现象。
三、关于带量采购慢性病药物的建议
今年市医保局将建立药品常态化集中采购机制,对我市医保基金占有比重较大、临床必需的药品,研究纳入我市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对价格波动较大且供应不稳定的短缺药,探索通过统一采购、定点采购等综合措施,促进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对未纳入国家集中采购的药品,以及临床用量较大、采购金额较高、医保基金占用较多的药品,适时开展带量、带预算采购,充分发挥医保基金对药品价格的引导作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