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20〕80号
代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计生奖励扶助标准建议》(第0326号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制度
国家在研究制定政策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定性是不同的。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定性是“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对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定性是“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2004年,原国家计生委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初衷是以奖励的形式给予经济扶助。一方面,考虑到计划生育家庭对国家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作出了贡献,应当给予奖励。另一方面,鉴于当时未建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给奖励扶助金,目的是扶助养老。
在建立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国家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既有利于保持政策连续性,又有助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水平。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面临更多的特殊困难,在经济上给予特别扶助。
据调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51.88%是因疾病死亡,这些家庭为给子女治病背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其中,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的占40.13%,失能半失能的占10.50%,依靠低保、三无五保救济人员占71%。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疾病治疗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非常突出,迫切需要政府扶助和社会关怀。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也面临着突出的特殊困难。
因此,根据国家和市级有关政策,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在经济扶助方面给予了特殊倾斜。由于两种制度定性不同,二者的扶助标准存在差距。
二、国家和重庆市曾多次调整奖励扶助金标准
国家曾两次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2009年,将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父母的奖励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20元。2012年,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并执行至今。
重庆市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先后三次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2004年,将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40元。2006年,将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0元。2008年,将独生子和双女家庭父母、独生女家庭父母奖励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1080元、1560元,并执行至今。
非常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注,我委将认真研究您的建议,积极向国家、市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争取更多福祉。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