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 人大建议

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9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0-06-30
字体:

渝卫函〔2020〕310号

董长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依托区县级医院建立区域性消毒供应中心的建议》(第0079号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的相关规定,消毒供应中心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机构内设的消毒供应中心(室),为临床科室提供一次性无菌医疗用品及无菌器械、敷料等医疗物品,是医疗机构的内设科室。另一类是独立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可为签订合作协议的医疗机构提供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洁净手术衣、手术盖单等物品清洗、消毒、灭菌等服务。目前,我市绝大多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内设有消毒供应中心或消毒供应室,同时我市还有1家由社会力量举办的独立消毒供应中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内设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设管理。2017年,原重庆市卫生计生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检查验收标准》(渝卫发〔2017〕109号),开展规范化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要求医疗机构将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设纳入医院总体建设规划,使之与本机构的规模、任务和发展相适应,并将消毒供应中心(室)建设和管理纳入等级医院评审评价。

(二)加强独立设置消毒供应中心的准入监管。市卫生健康委严格按照《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设置准入独立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确保质量安全。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监督管理,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整改,并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加强包括消毒供应在内的院感管理。消毒供应工作与医院感染控制密切相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把消毒供应纳入院感管理的重要内容。2019年,全市共对3237家医疗机构开展感染防控风险排查,检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15家,一级及未定级医疗机构2922家,对1716家医疗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259家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

(四)积极探索区域消毒供应中心建设。2018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独立设置消毒供应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允许社会力量依法依规举办独立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集中为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实现区域消毒供应中心功能。目前有长寿区等部分区县在积极探索依托辖区内综合实力较强的区县医院消毒供应中心,开展区县域消毒供应服务。

三、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独立设置消毒供应中心建设。市卫生健康委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支持独立设置的消毒供应中心建设,优化独立设置消毒供应中心的设置审批流程,扩增区域消毒中心数量,提升区域医疗资源整体利用效率,提高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的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室)的质量管理。要求指导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病人、医务人员和器械用手术单、手术衣和洁净服》等文件要求,持续推进规范化消毒供应中心建设,加强消毒供应中心(室)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

(三)加强医保保障和监管力度。市医保局将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推进依托区县级医院建立区域性消毒供应中心,加大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监管,重点查处违反物价分解收费、重复收费、串换耗材等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四)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分局将按照相关规定大力支持医疗行业的发展,落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非营利性机构健康发展。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8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