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19〕468号
程秋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为乡村医生购买执业保险的建议》(第0008号)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卫生事业改革的关注和支持。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长期以来在维护广大农村居民健康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我市历来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明确要求各区县(自治县)要支持和引导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妥善处理好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目前,我市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岗乡村医生可根据自身条件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同时,我市通过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乡村医生专项补助、一般诊疗费补助、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和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等5个稳定的村卫生室补助渠道,为在岗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提供了稳定的收入保障。黔江区、涪陵区、南岸区、永川区等8个区县已为在岗乡村医生购买了养老保险等险种。针对离岗乡村医生养老问题,2016年,原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联合出台《关于离岗乡村医生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卫基层发〔2016〕85号),对符合条件的离岗乡村医生,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养老补助原则上用于个人参保缴费,妥善处理离岗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机制,不断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让农民看病不出村,看得起病、看得好病。一是修订《重庆市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村医待遇水平和发展空间的政策保障。二是加强部门协调,争取政策支持,解决好养老补助等问题。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村医的准入、退出机制。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