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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6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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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卫函〔2019〕214号

  罗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政策的建议》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初衷问题

  国家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制度设计,其作用是对“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父母的一种奖励。在不同历史时期,该政策所起的导向作用不同。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国家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初衷,是通过利益导向,引导群众少生孩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作用不再是引导群众少生孩子,而是对当时自觉实行了计划生育群众的奖励和扶助,体现的是政策延续性和社会公平性。

  二、关于户籍制度改革后农业户口性质界定难的问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5〕54号)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取消农业户口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工作难度确实有所增加。我们在指导基层工作中坚持两条原则:一是查阅公安部门人口信息系统历史数据备份,以2015年12月31日前申报人户口状况界定“农业户口”;二是在公安部门查无此人情况下,由乡镇(街道)到村(社区)核实取证申报人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对象资格准确无误。

  三、关于农转城人员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后的年老奖励问题

  国家在制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顶层设计时,是基于当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年老后缺乏养老保障的考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父母以奖励金的形式给予扶助。2008年,原国家人口计生委出台农转城人员享受奖励扶助政策三年过渡期政策,该文件目前仍有效。重庆市根据本市实际和户籍制度改革统一要求,对农转城人员实行五年过渡期政策。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261号)的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时以《实施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由于农转城人员一般是在2008年以后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而享受不到“增发3%的基本养老金”待遇。近年来,我委一直加强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沟通协调,争取农转城人员计划生育家庭年老奖励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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