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卫函〔2019〕186号
刘玉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重庆市各区县基药采购联合体的建议》(第0282号)收悉。对您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保障体系,规范购销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1〕355号),要求以区县为单位成立基本药物采购会员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代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集中统一采购基本药物,联合体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主管。2014年,原市卫生计生委印发《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卫药政发〔2014〕62号),要求区县级公立医院所需药品纳入联合体统一采购。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文中提出的以市为单位联合采购,也是对我市联合体采购的肯定。
二、联合体工作职责
联合体主要的职责包括:代表成员单位在药交所统一注册,取得买方会员资格;组织推荐配送会员;代表成员单位选择适合本区县的药品品规及厂家并进行采购;代表成员单位与卖方会员进行价格谈判和签订合同;督促成员单位按时汇缴货款并进行支付;监督成员单位及药品生产经营、配送企业履行合同等。自联合体成立以来,总体运行情况比较稳定,为保障我市药品采购供应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市药品配送到货率90%,货款支付及时率95%,均高于全国及西部省市平均水平。
三、建议中涉及的问题
药品合理使用和价格控制是医改的重要任务之一,相关政策对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数量进行严格控制、对药品采购使用严格要求,目的是要控制虚高药价和不合理用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联合体在制定采购目录时,充分征求各级医疗机构意见,满足用药需求,同时要合理控制品种数量、剂型、规格。因此,涉及对各医疗机构用药品种的整合,其目录调整的范围和时限根据各区县实际情况适时实施动态调整。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联合体二次议价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我市实行以药交所平台“阳光挂网+医疗机构直接采购”模式,非招标采购模式。我市药品交易模式赋予企业平等入市竞争的机会,体现交易双方的市场主体地位。联合体履行代表成员单位与卖方会员进行价格谈判和签订合同的职责,并不是二次议价。对于挂网价格上调的药品,为控制采购价格,在保障临床必需药品供应的前提下,联合体行使议价竞价功能,确保采购价格不出现快速上涨。对于挂网价格下调的药品,联合体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出台《重庆市医药采购联合体采购规范》(渝卫发〔2017〕30号)、《重庆市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渝卫发〔2017〕31号)、《重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控与合理采购的通知》(渝卫办发〔2018〕59号)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各区县联合体药品采购行为,加强对各区县联合体采购目录合理制定、定期调整和议价竞价等工作的指导。建立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重庆药品交易所三方信息交互机制,对药品挂网价格和医保支付价格调整后及时进行更新。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转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负责药品采购工作,相关事业单位的划转和职能还在研究中。区县联合体的归属和职能职责划转问题将由当地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和编办协商后确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