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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4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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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48号建议的复函

 

邱景富代表:

    感谢您对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关心。您提出的《关于出台重庆市疾控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取消后相关配套政策的建议》(第0548号)收悉。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办理落实代表建议,经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反映问题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卫生计生部门涉及3项,即预防性体检费、卫生检测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二、我市工作开展情况

2017年4月7日,市财政局组织召开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题工作会议。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就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保障措施、配套方案等进行了研究。

2017年4月20日,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黄明会专题研究部署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工作,要求抓紧摸清情况,尽快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做好疾控机构稳定工作,加大相关项目服务窗口秩序维持的力度。

2017年4月21日,市卫生计生委向原副市长谭家玲报送了《关于停征或取消卫生计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并向市财政局报送了《关于停征或取消卫生计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情况的函》。同日,原副市长谭家玲对《报告》作出了批示“请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计委研究提出意见”。

2017年5月10日,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报送了《关于落实终于取消或停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2017年5月11日,谭家玲副市长对《报告》作出了批示“请市卫计委请示国家卫计委指导性意见后,专题研究。”

2017年5月19日,市卫生计生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书面报送了《关于取消或停征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有关事项的请示》(渝卫文﹝2017﹞53号),对我市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进行了梳理,报告了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2017年5月22日,市卫生计生委向谭家玲副市长报送了《关于谭家玲副市长批示落实情况的报告》,汇报了请示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工作情况。同日,谭家玲副市长对《报告》作出了批示“请将3项收费情况调查报告送阅。并请卫计委及时了解兄弟省市取消收费后作法。”

2017年5月10日,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财务司的要求,市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开展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调查的通知》,明确5-6月在全市开展情况调查。

2017年5月19日,谭家玲副市长在《预防性体检免费后人数激增诱发安全隐患》(信息专报〔2017〕89期)批示“请明会及市卫计委高度重视安全隐患,争取商公安及区县相关部门支持等措施,确保有序体检”。

2017年5月27日,市卫生计生委下发《关于有序开展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体检机构开展体检不得限号,并通过预约登记、加派重点环节工作人员的方式提升体检服务能力。同时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展体检,减轻疾控机构体检压力,方便群众体检。

2017年6月22日,市卫生计生委向谭家玲副市长报送了《关于取消或停征3项收费政策落实情况的报告》,汇报了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调查情况、其他直辖市及周边省市做法、规范预防性体检有关工作。同日,谭家玲副市长对《报告》作出了批示“请卫计委借鉴兄弟省市做法,按照“放管服”要求,以改革的思路和方式研究制定规范三项服务,理顺经费渠道的具体措施,确保责任明晰,平衡有序。”

2017年7月31日,欧顺清秘书长在《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卫生行政部门的改革让老百姓办事更加麻烦(涉渝网络舆情监测日报)>处理情况的报告》上的批示后,市卫生计生委就相关工作情况做了专题报告。

2017年7-12月,市卫生计生委多次联系市财政局和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司局,积极进行沟通协调,进一步深入了解国家要求和兄弟省市做法,拟与市财政局共同出台文件,指导区县落实好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期间,市财政局了解到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即将联合印发文件,建议暂缓发文,待国家部委文件下发后按文件要求执行。

2017年12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7〕61号),要求各省市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细则抓落实。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根据(国卫财务发〔2017〕6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已经市政府同意并联合下发。《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防性体检。

拟明确各级疾控机构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承担此项工作,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2019年1月1日之前各级疾控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服务所需的试剂、耗材等成本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纳入预算保障。

(二)卫生检测及委托性卫生防疫费

    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因产品研发、质量控制或其他为保证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而开展的委托性卫生检测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集中空调系统及公共场所“三同时”评价、一般性消毒、杀虫、灭菌等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由有能力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购买)方支付相关费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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