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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23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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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市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23号建议的复函

 

赵明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医改事业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考核指标的建议》(第0423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全市公立医院考核指标基本情况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我市不断完善医药费用管控制度,科学制定考核指标,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患者经济负担,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

 从2012年起分批启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市稳步扩大公立医院改革范围,2017年9月9日,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全市所有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降到30%以下。从全市237家公立医院改革三个月监测数据分析,取得以下成效:一是患者负担有所减轻。门诊次均费用较改革前同比降低4.5%,人均出院费用较改革前同比降低4.3%。二是医院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良性运营,药占比较改革前降低1.3个百分点。三是分级诊疗引导作用初步显现。基层就医人数增加加快,一级、二级、三级医院门急诊人次分别与改革前相比增长6.2%、6.1%、5.2%,更多的患者选择到一级医院就诊。

 (一)关于公立医院药占比不高于30%的问题。公立医院药占比是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利器,《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务院《“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国发〔201678号)、《关于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7〕22号)等文件都对药占比提出了明确要求,“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药品包括基药和非基药,作为试点城市,我市所有的政策均应坚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2018年,基药占比仍是我委重点推进工作之一,但暂不纳入对委属单位、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的考核指标。

 (二)关于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设置合理性问题。我市对基层医疗机构基药占比要求为90%,近年来该指标在全市执行情况良好。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药配比实际数据,经过合理测算,并结合分级诊疗用药衔接的需求,分别按类别、等级对相关医疗机构基药配比提出要求。近3年,全市未达标的市级和区县级医疗机构不足5%,该指标设置具有合理性。 

 (三)关于基药使用与推行分级诊疗关系的问题。一是目前我委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对需要双向转诊的疾病均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积极推进区县域内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促进患者在区县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三是给基层医疗机构一定比例的药品自主选择权,允许基层医疗机构自行选择使用不超过其药品总金额10%的非基药,选择权下放到每个基层医疗机构,联合体跟踪掌握情况并加强指导。四是我委对反映基药占比要求影响分级诊疗问题的区县和医疗机构,比如提案中提到的医保特病病人对非基药使用等问题,组织力量调研分析,指导其合理解决。

 二、下一步工作思路

“十三五”医改进入决胜阶段,结合我市实际,以及提案中所提相关建议,下一步将继续推进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合理设置药占比考核指标。药占比既是卫生计生部门考核医院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医院综合管理水平的核心要素。通过科学有序开展的药占比管理,在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同时,进一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切实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使公立医院严格遵循合理用药原则,提高服务水平。市卫生计生委将实时跟踪掌握公立医院药占比情况,如有问题,将及时向国家反映,提出相关建议,以确保公立医院良性运行。

 (二)进一步落实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要求。继续在每年年初,合理测算上年度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基药配比实际数据,充分结合分级诊疗用药衔接的需求,分别按类别、等级对相关医疗机构基药配比提出要求,抓好落实各级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落实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衔接要求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继续全力推进区县域内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的上下联动和相互衔接,满足患者需求。实现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促进患者在区县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

 (四)进一步加强基药与非基药使用的跟踪指导。对反映基药占比要求影响分级诊疗问题的区县和医疗机构,进行调研,深入分析其药品目录的合理性、区域内药品采购配送的统筹性、10%非基药比例的使用效率等,并指导其合理解决困难问题。加强对联合体内非基药使用情况的跟踪指导,合理确定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品种和数量,满足患者需求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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