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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858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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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858号建议的复函

 

苟晓梅代表:

您在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积极落实国家相关鼓励社会办医政策和措施的建议》(建议第0858号)收悉,经认真研究,市卫生计生委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工作,积极推动社会办医。

一、 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制定发布了全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和“十三五”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从床位标准、设备购置以及政策扶持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给予了支持,为民营医疗机构预留规划空间。按照“限制总量、优化存量、调整布局、提升水平”原则,制定“十三五主城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民营医院的数量、规模、职能及布局。同时市卫生计生委还建立了社会资本办医重点项目库,定期公布全市规模以上民营医疗机构的名称、数量、布局等资源配置信息,引导社会资本合理布局。

    (二)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等资源共享。

(三)落实财税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放开医疗服务价格。对民营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根据国家技术规范,梳理比对9000余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完善《重庆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4年修订版)》,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比价关系,调低大型设备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的诊查、护理、手术、治疗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五)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民营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等级创建,如重庆南川宏仁医院已成功创建二级乙等医院,黔江民族医院已列入国家三级医院创建规划。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二、推动医师合理流动

认真贯彻落实《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出台了《关于做好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策实施后,医师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以合同(协议)为依据,确定一家主要执业机构进行注册,其他执业机构进行备案,公立医院医生到民营医院执业,不再需要原单位(主执业机构)同意,且执业机构数量不受限制。备案后,即可在备案机构开展相关诊疗业务。

三、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有实际需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孕产妇管理、预防接种、慢病管理等12项服务)、支农、支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任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向民营医院开放,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经费补助。

下一步,市卫生计生委将进一步吸纳你的意见和建议,加强组织协调,做好政策的落实,强化执业行为监管,有效推动社会办医良性发展。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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