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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23号办理意见的复函

日期: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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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23号办理意见的复函

 

潘捷代表:

您在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病历全公开的建议》(第0623号)收悉,市卫生计生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办理,现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遵照执行。该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同时也明确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对患者家属可复制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也给出复制全部病历的途径,2014年重庆市人大修订的《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未对病历的复制未做具体要求,则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要求执行。根据《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患者可采取协商、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途径解决,患者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诉讼途径时则可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复制全部病历。

您提出的在《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增加一条“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保障患者知情权具有积极意义。市卫生计生委将积极吸纳责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做好病历复制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的管理,充分保障患者权益,今后如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拟进行再次修订时,市卫生计生委将会根据实际,向市人大提出建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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