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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140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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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0140号建议的复函

 

杨敏代表: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大计划生育转移支付的建议》(第0140号)收悉。您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市卫生计生委将在工作中认真吸收和采纳。现根据所提出的建议回复如下:

    一、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政策已经调整

    根据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一是调整了征收对象。违法生育三孩及以上才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取消了对违法收养子女和未婚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全市征收对象将大幅减少。二是调整了征收标准。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二至六倍”调整为“二至三倍”;将婚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六至九倍”调整为“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调整为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取消了按实际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发现时上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时间调整为以生育发生时上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时间。

二、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征收。要求区县卫生计生委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主体,书面征收决定由区县卫生计生委作出。区县卫生计生委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告知、征收等权限。严禁村、社区干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权。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同户口登记、入学等挂钩,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加强征收管理。从2016年起,各区县统一社会抚养费计征倍数,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征收标准。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统一指定银行代收代缴社会抚养费,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征收时必须出具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严禁打白条,严禁与投入挂钩。

三、关于加大对区县的转移支付

社会抚养费与我国计划生育制度相伴而生,是基层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推开,社会抚养费收入出现了大幅下降,势必对基层财政收支平衡带来一定冲击。为减轻区县财政压力,进一步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策部署,支持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市里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一是新增设立市对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并出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渝财社〔2016〕329号文),综合考虑各区县社会抚养费减收情况、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情况、计生重点服务人群数量,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由区县统筹用于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落实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2016年,市级财政下达各区县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7000万元,其中巴南区184万元。二是坚持财力下沉,不断加大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以巴南区为列,2016年,获得转移支付资金34.1亿元,增长7.4%。其中:均衡性和基本财力奖补1.9亿元,支持收入分配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资等政策落实到位;义务教育、城乡合作医疗、城乡低保补助4亿元,保障民生政策提标扩面的增支需求;产业集聚发展转移支付0.6亿元,推动产业集聚壮大;其他各类专项转移支付15亿元,支持巴南区城乡建设、节能环保、社会事业发展等。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下一步,市财政一方面将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转移支付政策,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和计生事业发展;另一方面,将继续深入推进市对区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将专项切块下达比例提高到2/3以上,增强区县统筹发展的能力,让区县有更多可用财力,支持基层政府提升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财力水平。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背景和条件发生很大变化,全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总额明显减少。出现全市计划生育事业支出缺口增大等现实问题,市卫生计生委将建议相关部门在条件成熟时予以专题研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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