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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57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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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0057号建议的复函

 

张崇强代表: 

您好!感谢您对基本药物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放宽基层非基本药物采购使用比例的建议》收悉。经调研部分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剂科科长、药品采购会计、医生,及从重庆药品交易所平台调取相关药品供销数据,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层医疗机构购药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随着分级诊疗制度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逐步推开,有的患者从上级医院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后,出现在三级、二级医院可以购买的药物,但在基层医疗机构却难以购到的现象。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在进度和力度有差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520个品种,地方增补基本药物目录有310个品种,能够较好地满足各级医疗机构常见病用药需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来,基层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基本药物在工作最先开展且工作力度较大,但二、三级医院相关工作开展较晚,力度稍差。因此对于常见病的用药,特别是双向转诊病人的用药,二、三级医院医生在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方面还有需要进一步推进的地方。

二是医疗机构间用药目录和医生用药习惯有差异。长期以来,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用药目录,自行采购,导致医生用药目录和用药习惯不同。即便是都使用基本药物,药物效果相同,也会出现不同医疗机构使用的品名不同;甚至品名相同,也会出现厂牌不同。

三是个别基层医疗机构对政策理解不够深刻。个别基层医疗机构对分级诊疗、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等政策理解不到位,认为使用基本药物越多越好,甚至要求100%的采购基药,未能考虑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后患者对非基药的实际用药需求,未将10%的非基药自行采购权用足用好。

四是转诊患者所需的非基药情况复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83号),首批基层首诊试点病种50种,转诊至基层医疗机构的患者所需药品,尤其是非基药种类零散、品规众多、临床用量小,对于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偏远地区,有的配送企业以无货为由不配送。

五是全国或全市告急的短缺药品。受原材料短缺或垄断、生产线改造、药品价格等因素的影响,个别药品出现全国性、区域性短缺,这类药品可能会在市三级、二级医院不足量或短期供货,但在基层医疗机构已断供。

二、针对问题已经或将采取的措施

为配合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加强不同医疗机构间的用药衔接,确保基层用药,引导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向基层分流,市卫生计生委已开展的工作如下:

一是给基层医疗机构10%的药品自主选择权。允许自行选择使用不超过其药品总金额10%的非基药,选择权下放到每个基层医疗机构,联合体跟踪掌握情况并加强指导,确保优先满足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等特殊病患者门诊用药。

二是继续提高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比例。2016年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金额占比,市级三级综合医院已达35%,市级二级综合医院已达40%,区县级综合医院已达50%(中医院含饮片已达60%)。有利于患者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之间,和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

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全面完整宣传政策。分级诊疗制度实施后,既要引导二、三级医疗机构对双向转诊病种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又要引导基层医疗机构认真应对用药范围扩大、非基药使用相应增加的情况,分析汇总本机构转诊病人需求,用足非基药自行配备使用政策,避免出现因工作人员政策理解片面等人为因素而对患者所需的非基药不报计划、不采购,导致基层购非基药难的问题。

四是逐步统一区县域内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目录。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已出台将区县级医疗机构纳入联合体统一采购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区县域内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目录、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结算、统一监管。有利于患者在区县综合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之间的用药衔接。

五是加强配送环节监管力度。已制定《重庆市医药公共交易监管评价办法》,拟出台。通过对买、卖、配三方设置指标,例如对配送会员设定药品配送到货率、配送及时率以及服务满意率等指标,并配套相应处罚措施,确保各级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所需药品能配送到位。

四是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报告制度。研究短缺药品带量采购试点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定点生产药品和短缺药品的挂网、采购、报销、储备等措施,确保短缺药品供应

五是督促市药交所加强生产企业挂网监管,建立药品备案采购平台。对于生产企业将挂网药品以高于挂网价出售的情况,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该药品在市药交所的挂网。对于临床必需且无法替代、在药交所未挂网的药品,可通过备案采购平台进行采购和结算。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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