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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39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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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939号建议的复函

高世成代表:


感谢你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在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关于积极应对全面两孩政策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吸收和采纳你的建议,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人口态势

市卫生计生委一直高度关注国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进展,主动作为,积极应对,开展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十三五”人口形势及计划生育对策研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人口发展态势预测,形成了研究报告。

(一)总人口持续增加。2015年,全市户籍人口3371.84万,常住人口3011.55万。全面两孩政策后,2029年前户籍总人口保持惯性增长,2029年达到峰值3461万人。2039年,常住总人口达到峰值3316万人。

(二)总和生育率上升。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前,总和生育率在1.4左右。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2015年总和生育率为1.57。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总和生育率将达到1.8左右。

(三)出生人口有所增加。通过多种方案预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每年新增出生人口长期稳定在4万左右,最多不超过5万。2017年,户籍出生人口达到峰值40万,常住人口达到峰值39万,之后出生人数将缓慢下降。

(四)学龄前儿童快速增加。 0-6岁学龄前儿童从2015年的210万人左右很快会上升到2021年的262万人。

(五)劳动年龄人口保持稳定。2027年前,15-64岁户籍劳动年龄人口基本稳定,户籍人口保持在2300万以上,常住人口保持在2100万左右。五是总抚养比近期变化不大。2027年前,户籍人口总抚养比在50%以内,仍处于人口红利期。但从2028年开始上升,2040年达到78%左右。

二、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为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修订《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纳入了今年我市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在修订过程中,通过召开区县、市级部门、专家及基层干部群众座谈会等方式,先后征求到各类意见245条,在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的基础上,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16年3月31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

(一)调整完善了生育政策。一是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订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患有非遗传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及再婚家庭的生育政策进行调整。特别是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使更多的再婚家庭可以有共同的子女,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据测算,我市执行较宽的再婚家庭生育政策,每年新增出生人口不超过8000人,不会影响我市人口规划的完成。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的规定,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体系。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天津、广东、湖北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同时删除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二是保留了婚假。对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夫妻,给予婚假十五日。三是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男方给予护理假十五日,保证了产妇的休养和对小孩的看护。四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行老人老办法,将奖励对象调整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五是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按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助。

(三)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一是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取消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工作中,切实抓好计划生育网上便民服务系统建设,实行承诺制度,全面推行网上办理,符合条件的生育登记和发证当场办结,已形成了村乡受理、区县督促、市级实时查询的工作局面。同时使用新版生育服务证,新证把孕前到产后9大类免费服务作为主要内容,将“婚前、孕前、妊娠、分娩、产后”妇幼和计划生育服务,融合成“全生育周期服务包”,让群众享受“一揽子”生育服务。截至4月30日,全市两孩生育服务登记61517人,其中已经生育3975人。二是简化再生育审批。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再生育审批明确了公示时间、将审批时间由原来的五十个工作日压缩为二十个工作日。三是推行知情选择。明确育龄夫妇自主选择节育避孕措施,进一步维护育龄群众的知情权。同时,我们利用“12356”阳光计生热线、阳光重庆网、信访登记等途径受理群众举报,目前没有接到群众的投诉。

(四)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按照“公平公正、有利于群众”的原则,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进行了调整,减小了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权力寻租。一是取消了对违法收养子女和未婚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二是社会抚养费计征基数调整为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其户籍地所在区县(自治县)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取消了按实际收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发现时上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时间调整为以生育发生时上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时间。三是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二至六倍”调整为“二至三倍”;将婚外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六至九倍”调整为“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四是取消了社会抚养费计征标准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三、扎实推进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我市每年新增出生人口4万人,初期因生育堆积可能达到5万人。全市现有产科床位9100余张,其中二、三级医院5100余张。2015年全市住院分娩率98%,除几所大医院住院分娩床位饱和外,其他医院床位的使用率在70-80%左右,主城区的三级助产机构将面临较大压力。但通过加大投入、优化配置、提高供给,总体能满足新增出生人口的需求。

(一)推进妇幼服务体系建设。增加妇幼健康服务能力供给,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落实全面两孩政策的重要保障,要求每个区县建立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将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纳入重庆市卫生计生“十三五”重点建设规划,加快改扩建进度。

(二)普及优生优育知识。一是组织更多免费的优生健康检查,定期组织市内知名专家向群众提供咨询讲座。二是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快儿科、产科、助产士的培训,特别是儿科、产科、保健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完善人员编制、招录、服务价格等政策。做好分级诊疗,引导群众合理选择助产服务机构。四是加强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

(三)综合防治出生缺陷。针对全面两孩政策高龄产妇会有所增加的情况,进一步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和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把好孕优项目目标人群审核、检验质量、高风险人群评估及妊娠结局随访等“关口”,实现减少出生缺陷风险的项目预期目标。开展孕前出生缺陷免费筛查,继续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提供免费基本计划生育服务,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科学规划、统筹做好一、二、三级干预,从根本上有效减少出生缺陷发生。

(四)强化母婴安全。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畅通,市、区县设立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增加基本经费投入确保中心正常运转。将贫困危重产妇和新生儿在内的贫困人群,优先纳入医疗救助制度,同时加强高龄产妇和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等高危人群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五)提升医疗卫生优质服务。扎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简化流动人口办事、办证程序,畅通服务和诉求渠道,力争实现流动人口证件办理合格率99%以上,流动人口重点服务对象查验率、信息提交率80%以上,协查反馈率、反馈及时率98%以上。

四、切实加大统筹保障力度

将全面两孩政策纳入我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民生制度安排,加大对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领域、环节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新生人群在教育等领域的权利。

(一)切实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将涉及全面两孩政策配套的项目列入部门年度项目计划,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一是积极对接国家“十三五“专项规划,争取更多项目纳入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二是统筹协调市、区县两级专项资金和地方债劵,在资金平衡和项目安排工作中,进一步向生育服务、妇幼保健、教育等领域倾斜。三是研究人口事业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和运营方案,提高社会资本进入该领域建设的积极性。

(二)切实保障公民平等接受教育。一是抓好规划。以区县为单位制定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发展的“十三五”规划和第三期三年行动计划,完善幼儿园和中小学布局。二是抓好义务教育工作。近些年来,我市坚持以输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入学、编班、资助等方面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时,需出具务工证明、户籍证明、住(租)房证明、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四证”,就可在务工、居住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就读学校。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还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入学条件明确、统筹有序的随迁子女就学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平等入学。三是抓好非义务教育工作。在学前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可在居住地附近幼儿园申请就读,收费标准、招生政策与城市户籍儿童完全相同。在高中教育阶段,在保障初中毕业生注册就读职业高中的同时,正在研究制定新的中考方案,尽快出台随迁子女在我市初中毕业后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的办法。在普通高考方面,普通高中学生具备在重庆高中阶段三年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就读,家长(父亲或母亲)在重庆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符合重庆市普通高考其它报名条件的,可在我市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

您对此回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再次感谢对我市卫生计生工作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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