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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97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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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97建议的复函

 

望军代表: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修订男职工晚婚晚育护理假的建议》收悉,我委高度重视,认真吸收和采纳你的建议,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婚假、护理假以地方法规形式明确

2016年3月31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6年4月1日,《条例》正式实施。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天津、广东、湖北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进行了调整。一是删除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的规定,同时删除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为维护群众权益,《条例》对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夫妻,明确规定给予婚假15日。二是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男方给予护理假15日的规定,保证了产妇的休养和对小孩的看护。

二、计划生育家庭的其他权益得以继续维护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市在实行全面两孩政策时,注重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相关权益。一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及其他优惠政策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继续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相关优惠待遇。二是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按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并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助。

三、切实加大监督力度确保规定落实

婚假、增加产假、男方护理假,这些都是已经纳入《条例》的明确规定。为保障群众权益,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使《条例》得到全面落实,同时,我们还将在《条例》实施一年后,邀请相关方面进行评估。

您对此回复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再次感谢对我市卫生计生工作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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