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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33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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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133号建议的复函

 

郭伟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分级诊疗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企业医院实施分级诊疗的建议》收悉。经与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无论是从医疗资源分配,还是从民众的就医习惯来看,优先去大医院已经成为群众就医的一种普遍现象,这使得整个医疗服务呈现出大医院处于“战时状态”的“倒金字塔”式的不合理状态。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是实现医疗服务均等化,构建有序就诊秩序,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措施。

 2015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我市《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18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疗机构(含市级医院)提供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诊疗服务。城市三级中医院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中医特色服务。二级医院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危急重症、疑难复杂疾病患者向上转诊,接收三级医院向下转诊的亚急性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和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社会办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肿瘤、慢性肾病等诊断明确和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治疗、康复、护理、复查、随访,传染病发现及转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慢性病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护理和维持治疗服务。

多年来,企业医院都是我市医疗体系中不过或缺的组成部分,为广大人民的健康做出了贡献。我市大部分的企业医院都是二级医院,拥有较好的硬件条件和技术水平。在分级诊疗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二级医院的服务定位等同于《意见》中二级医院的定位,在整个分级诊疗实施过程中应担负起相应的服务职能。

此外,在充分利用医保杠杆的引导合理就医方面2015年11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三部门联合出台《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统筹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37号),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在定额包干使用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支付,按人头付费和定点服务管理。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其参保地或居住地自愿选择一家医保基层医疗机构为本人普通门诊的定点机构,逐步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16年报销限额为50元/人,统筹标准为30元/人。人社部门将进一步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一是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对病种实行定额报销,单病种定额内治疗不受医疗保险目录限制,对不同等级的医院确定不同的定额标准,医院等级越低,单病种定额标准越低,老百姓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负担较轻,反之承担较多,目前已选择50个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试点首诊制度。二是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实行定点管理,按人头付费。

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予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5月11日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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