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活保障
采取传染病防控措施期间,政府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和哺乳期妇女及需要及时救治的伤病人员等给予特殊照顾和安排,确保获得医疗救治。
采取传染病防控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其工作,按规定支付工资、发放生活费;用人单位可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2.医疗救治与信息保护
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患者应得到及时救治。不得歧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对治疗甲类传染病以及依规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政府按规定予以补助。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费用。
3.行政复议
个人认为行政行为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
4.奖励优待
对及时发现并报告新发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补助、抚恤和优待。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和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给予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
文字来源:健康广东微信公众号、洮南市人民医院微信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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