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 > 健康科普

每日科普问答 关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日期: 2024-02-14
字体:

(1)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得提供吸烟有关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2)在禁止吸烟区域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举报电话;

(3)劝阻违反《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的吸烟者,对不听劝阻的,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

经营者、管理者可以依法利用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管理。

文字来源: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https://www.chinacdc.cn/jkzt/sthd_3844/slhd_12883/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