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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涪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 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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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院:

现将《涪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创建工作。

重庆市涪陵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涪陵区财政局

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涪陵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3月28日

    


涪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

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贯彻落实以基层为重点的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8〕19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1号)、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卫办发〔2018〕242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发〔2018〕71号)要求,全市所有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2021年前完成等级创建工作。为开展好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市上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方式

(一)实施范围。全区所有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2021年完成政府办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评审工作。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参照标准参加等级创建评审工作。

(二)评审形式。乡镇卫生院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重庆市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为依据,采取先自查自评整改,再接受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的专家组现场评审评定等级,经区卫生健康委领导班子研究确定。

二、实施时间及步骤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评审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评、评审验收和达标巩固4个阶段。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各单位申报意愿,结合掌握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涪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计划表》(附件2),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时间推进等级创建工作。创建工作实施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

创建单位要充分认识等级创建工作对提升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规范医院管理的重要抓手作用。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压实责任,召开全员动员大会,开展全员培训,解读评审标准,细化分解落实任务,加快推进创建工作。

(二)自查自评阶段

创建单位对照评审标准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自查,在查找问题的基础上,邀请有关专家指导,针对问题进行持续改进。期间,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内专家进行初评指导,创建单位针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再次进行整改。

(三)评审验收阶段

创建单位根据自评结果确定申报等级,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评审申请,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验收。经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确定创建单位达标等级,进行公布并授牌。其中,创建甲级单位要接受市卫生健康委的复评。

(四)达标巩固阶段

创建单位创建工作结束后,即进入达标巩固阶段,区卫生健康委将按有关标准进行半年督查。评审结论自发文之日起,满4年后须进行复评。基层医疗机构应于到期前3个月向区卫生健康委提出复评申请,期满不申请将自动取消相应等级,且重新申请评审的不得超过原等级。在同一评审周期内,评定等级满2年的乙级及以下机构可以申请更高级别的等级评审。复评达标后要继续巩固创建成果,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复评达标的单位继续保留原有等级。不达标的单位将降级或取消等级。

三、结果运用

(一)创建期间,单位自筹资金用于创建工作的房屋维修、设备配置、附属设施维护、专家评审劳务费等费用支出,在核定超额绩效工资时,不计入当年支出基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评审确定为甲级的,在核定超额绩效年人均水平的控制增幅上,可上浮不超过调控基数的5个百分点;确定为乙级的,可上浮不超过调控基数的3个百分点。

(二)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分配、床位设置、设备配备、特色科室建设、医疗技术准入、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评优评先、人员培训、医保总额预算等方面对达到乙级以上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倾斜,并在同等条件下按照甲级、乙级、丙级顺位优先考虑。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评审确定为甲级的,单位干部职工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可按最高线进行核定。未在规定时间申请评审或经评审未达基本标准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加扣分依据。接受评审的年度,不另接受医疗管理和质量安全半年督查。  

(五)支持符合相关条件的甲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二级医院评审,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涪陵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等级创建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委医政中医科,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创建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督导验收、总结评价,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培训指导。市、区级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专家,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应创建单位邀请开展培训和指导,积极参加我委组织的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劳务费按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评审活动支付劳务报酬的通知》(涪财政发〔2017〕998号)文件规定标准由创建单位支付。    

(三)积极开展创建。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创建工作扎实有序开展;要对照评审标准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查自评,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精细化管理,定期邀请专家对本单位创建工作进行培训指导,不断提高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质量;要严格遵守医保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为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医保服务,不发生医保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医保基金支付安全;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握好工作节奏,积极做好创建有关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守工作纪律。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廉洁开展等级指导和评审工作。接受指导和评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作好专家指导、评审工作对接安排和有关保障,不得超标准、超规格安排接待及食宿,不得组织各类娱乐休闲活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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