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委办(2020—24)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和《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排查防控工作的通知》(渝肺炎组办法﹝2020﹞1号)有关要求,加强社区联防联控,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排查流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排查参考流程(附件1),在疾控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配合乡镇(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做好可疑人员的发现、登记、信息报告和处理等工作。
二、加强重点人群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与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联系,及时获取本地区密切接触者和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来渝返渝可疑症状人员信息,填写《湖北离境可疑症状人员健康登记表》(附件2)。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本区县数据,于每日16:00前报送至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疫情防控专项组邮箱(cqjcws@126.com)(联系人:汪洋;联系电话:67706597、136676936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要在疾控机构指导下,协助村(社区)民委员会做好密切接触者和可疑症状人员的管理,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健康监测,为重点人群发放告知书,通过家庭医生签约APP、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管理对象开展信息互动,采集重点人群的体温、临床症状等信息,减少不必要的面对面接触,避免交叉感染。
三、加强防控知识培训。各区县要根据市卫生健康委《关于组织开展全市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网络在线培训的通知》要求,依托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通过乡村医生例会、中国继续医学教育平台(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管理平台)、好医生网、华医网等多种途径,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培训。1月30日前,确保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的医生、护士、管理人员以及乡村医生培训全覆盖。
四、加强社区宣传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当地乡镇(街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组统一要求,指导辖区居民规范进行清洁消毒和居家隔离(附件3),加强村(社区)排查人员的基本知识和个人防护培训,做到人人知晓、人人参与。加强对老年康复、护理机构等机构和居家老年人的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指导其做好防护工作。家庭医生团队要向签约居民推送防控知识宣传信息,告知发热门诊医疗机构名单、就诊指南等信息。
五、加强院内感染控制。各区县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特点,健全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制度;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环境卫生,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环境消毒规范》(附件4)开展消毒工作;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国卫办医函﹝2020﹞75号),规范医用防护用品使用,分级分类,做好普通人员、社区居家医学观察人员、预检分诊人员和发热门诊人员的个人防护,做好在院病人防护,控制外来人员探视,严防院内交叉感染事件发生。
六、加强值班值守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要做好人员调度,加强值班,保持24小时专人值守,回复群众咨询,按时报送相关信息,及时出诊接诊。
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各区县监督执法机构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专项检查,重点覆盖辖区所有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发热患者的发现、登记、报告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依法依规开展防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要告知防控对象法律义务,依法依规执行隔离医学观察和救治措施(附件5)。
九、加强基层经费保障。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0﹞5号)要求,202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中新增5元全部落实到乡村和城市社区,主要用于应对疫情防控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开展监测、筛查、培训、宣传、随访、消毒、社区排查、院感控制等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可以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支出。各区县在安排乡村医生协助开展防控工作时,要将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40%用于乡村医生补助,乡村医生个人补助根据其实际工作量予发放。
附件:1. 疫情排查防控参考流程
2. 湖北离境人员可疑症状人员健康登记表
3.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操作规范
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环境消毒规范
5.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法律法规手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版)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28日
附件1
疫情排查防控参考流程
附件2
湖北离境可疑症状人员健康登记表
附件3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操作规范
一、房间设置
1.家中如果有多套房屋,最好单独居住;如果只有一套房屋,则单独房间居住,并有独立卫生设施。如果条件不允许,应和病人至少保持1米的距离(例如可以分床睡)。
2.房间应该通风良好。活动区域应该和其他家庭成员尽可能不产生重叠,可能产生重叠的区域需要做好通风、消毒。
3.房间不应使用空调,尤其不能使用和其他房间共通的中央空调,如需取暖则应使用取暖器。室内应当使用木质、金属的家具,避免使用布艺、皮质等不易消毒的家具。
4.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房间内应当准备:水银温度计、外科口罩、消毒纸巾、快速手消毒剂、84消毒液等消毒剂、带有盖的垃圾桶。
二、密切接触者管理
1.自觉隔离观察14天,减少外出活动。除有必要请勿和他人密切接触。
2.每日至少测量体温2次,密接应密切观察自身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如:发热、乏力等)。
3.注意咳嗽礼仪和手卫生,使用纸巾遮掩口鼻,将用过的纸巾扔到有塑料袋的垃圾桶中,然后立即用流水与洗手液洗手至少 20 秒并采取手消毒措施。
4.经常用流水与洗手液彻底清洗双手至少 20 秒。如果没有流水与洗手液,并且手没有明显变脏,则可以使用含酒精的手部消毒液。避免用未清洗的手触碰眼睛、鼻子和嘴巴。
5.不与家里的其他人共用碗碟、饮水杯、杯子、餐具、毛巾、床上用品或其他物品。使用这些物品后,应用肥皂和水对其进行彻底清洗。
6.避免老年人和免疫系统受损或有慢性健康疾病的人员接近患者。这些人员包括患慢性心脏病、肺病或肾脏疾病、及糖尿病的患者。
7.如果出现症状,请联系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理人员。
8.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原则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须外出,经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并要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N95),避免去人群密集场所。
三、清洁与消毒
1.保持家居通风,每天尽量开门窗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用排气扇等机械通风。
2.设置套有塑料袋并加盖的专用垃圾桶。用过的纸巾、口罩等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 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1000mg/L 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或浇洒垃圾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处理这些物品后应立即洗手。
3.台面、门把手、电话机、开关、热水壶、洗手盆、坐便器等日常可能接触使用的物品表面,用含有效氯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擦拭,后用清水洗净,每天至少一次。
4.地面每天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湿式拖地。
5.毛巾、衣物、被罩日常的织物等,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 1小时,或采用煮沸 15分钟 消毒。
6.餐具煮沸 15分钟 或用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 后用清水漂洗干净。
7.手消毒可采用有效碘含量为0.5%碘伏消毒液、含 70%~75%乙醇手消毒液擦拭手部1~3分钟,防止手造成的交叉感染。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然后消毒。皮肤被污染物污染时,应立即清除污染物,然后用一次性吸水材料沾取0.5%碘伏消毒液或含氯消毒剂和过氧化氢消毒剂擦拭消毒3分钟以上,使用清水清洗干净;粘膜应用大量生理盐水冲洗或0.05%碘伏冲洗消毒。
8.密切接触者的呕吐物、排泄物、分泌物应及时处理。少量污染物可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纱布、抹布等)沾取 5000mg/L~10000mg/L 含氯消毒剂(或能达到高水平消毒的消毒湿巾)小心移除。大量污染物,应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干毛巾)完全覆盖后用足量的 5000mg/L~10000mg/L 含氯消毒剂浇在吸水材料上消毒,作用30分钟以上,小心清除干净。再用 500mg/L~1000mg/L 含氯消毒剂擦(拖)被污染表面及其周围 2米。处理污染物应带手套与口罩,处理完毕后应沐浴、更换衣服。
附件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医疗机构环境消毒规范
一、日常空气消毒
1.开窗通风,加强空气流通(隔离病房开窗但保持门常闭),并根据气候条件适时调节。必要时安装通风设备,加强通风。
2.可采用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不必常规采用喷洒消毒剂的方法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
3.CT室、X光室:可采用空气消毒机或紫外线(无人状态下)。
二、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和消毒
1.门、急诊的物体表面、地面每天至少清洁消毒两次,用500-1000mg/L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擦拭,重点注意门把手、水龙头等高频接触的物体表面。
2.隔离病房床单位和卫生间每天至少清洁消毒两次,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擦拭,不留死角。
3.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沾取5000-10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完全清除污染物,然后常规消毒。清理的污染物可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也可排入有消毒装置的污水系统。
4.无明显污染物时可用1000-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每天2次。遇污染随时消毒。
5.注意对办公区域、会议室、值班房等病区公共区域进行彻底清洁消毒,建议更衣室、休息室、卫生间等物表、地面使用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拖拭(擦拭)消毒,每天2次。有污染时使用1000-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
三、一般诊疗用品、仪器消毒方法
1.用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听诊器、温度计、血压计等诊疗用品实行专人专用。尽量选择一次性使用的诊疗用品。必须复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当专人专用,可采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浸泡30分钟后,再按照常规程序进行处理。
2.床边X光机、床边B超、床边心电图等仪器检查完毕,仪器及导线用75%酒精擦拭后方能推出隔离病房。
四、终末消毒
疑似或确诊患者转科、出院、转院或者死亡后,患者房间的环境和使用的物品应当进行终末消毒。消毒方法是:
1.体物表面、地面及墙壁。房间、转运车辆等密闭场所可先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喷洒天花、墙壁等表面,人离开现场,作用60分钟后再对重点污染部位、物品、地面等采用2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消毒处理。消毒后清水擦拭干净,确保终末消毒后的场所及其中的各种物品不再有病原体的存在。
2.空气消毒。物体表面、墙壁及地面清洁、消毒后开窗通风,无人条件下可用紫外线对空气消毒30分钟,消毒完毕充分通风后方可使用。
3.病房床帘及窗帘应更换清洗。
五、医疗废物的处理
1.患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置。
2.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胶袋封装医疗废物,外贴标签注明“传染性疾病”和疾病的名称。需由专人、专车收运至指定存放点,不得与一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装。
3.病区和转运医疗废物的保洁工人均需按要求做好标准预防:戴帽子、口罩、手套等。
六、污衣的处理
1.用双层黄色胶袋封装好患者的病人服和隔离衣,外贴标签注明“传染性疾病”和疾病的名称。
2.封装好的污衣放入污衣袋内,密闭袋口,及时通知总务科回收处理。
3.病区、转运污衣的保洁工人以及被服房的工人均需按要求做好标准预防:戴帽子、口罩、手套等。运送工具使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或其他高效消毒剂)擦拭消毒2次。
附件5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法律法规手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版)
一、公民的法定义务
义务:传染病流行时,公民具有配合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的法定义务。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二、隔离措施
隔离:根据甲类传染病的管理方式,可以对患者进行隔离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 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 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 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三、关于救治病人的法律要求
救治病人:医疗机构不能拒诊。
(一)法律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2.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4. 拒绝接诊病人的;
5.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