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法治建设 > 每周一法

【每周一法】·2022年第38期(总第225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解读(三)

日期: 2022-10-19
字体:

标准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标准化法》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进口、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以及服务的提供者要有强制性标准意识。

【相关法条】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