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法治建设 > 每周一法

【每周一法】·第51期(总第143期)哪些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日期: 2021-01-25
字体: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