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第43期(总第135期)《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哪些行为?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第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二)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三)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四)以慈善、公益、环保事业的名义,或者以“品牌延伸”“品牌共享”等其他方式进行烟草促销;
(五)以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开展冠名活动。
鼓励本市影剧院、楼宇广告播放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