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法治建设 > 每周一法

【每周一法】·第40期(总第132期)《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以外设置吸烟区,应符合哪些条件

日期: 2020-11-10
字体:

《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置吸烟区,设置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避开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设置明显的吸烟区标识和引导标识;

(四)配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并配备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资料。

在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设置吸烟区,除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将烟雾与禁止吸烟区有效隔离的条件或者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