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第48期(总第88期)《重庆市献血条例》(释义)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制定献血工作年度宣传计划,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献血宣传。
各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宣传教育;
(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三)交通、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定,支持户外献血公益广告工作;
(四)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科学知识纳入科普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献血科普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