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第42期(总第82期)《重庆市献血条例》(释义)第三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献血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以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积极献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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