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第40期(总第80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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