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法治建设 > 每周一法

【每周一法】·第24期(总第64期)关于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以及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16)

日期: 2019-06-17
字体: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执纪执法活动,以及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管理活动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做出了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