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关于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12)
【每周一法】·第20期(总第60期)关于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1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做出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