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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关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篡改伪造档案资料以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9)

日期: 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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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周一法】·第17期(总第57期)关于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篡改伪造档案资料以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释义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不如实填报档案资料、篡改伪造档案资料以及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做出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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