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法治建设 > 每周一法

【每周一法】以案释法:不正当手段招揽病人将受严惩(《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14)

日期: 2019-02-20
字体:

 

【每周一法】·第7期(总第47期)以案释法:不正当手段招揽病人将受严惩(《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14)

 

某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接到投诉,称被人骗到某医院治病,怀疑自己被“医媒子”骗了。经调查,确认投诉人指控对象为“医托”,系某医院临时工,其主要任务是到各医院进行宣传和招揽病人到该院就医。

【案情分析】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通过“医托”方式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病人坚决说“不”,在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将“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纳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执业活动中的禁止性规定,第七十一条中则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四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此,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如以不正当手段招揽病人,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