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关于医疗机构对医疗投诉处理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13)
【每周一法】·第6期(总第46期)关于医疗机构对医疗投诉处理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13)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医疗机构处理医疗投诉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在明显处所公布投诉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其联系方式。
医疗机构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立即处理;
(二)对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或者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的投诉事项,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