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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关于党员干部酒后驾车处分的部分规定(春节特刊)

日期: 201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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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第5期(总第45期)关于党员干部酒后驾车处分的部分规定(春节特刊)

     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党纪处分。

     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监察体制改革后,监督范围扩大到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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