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关于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与视为歇业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12)
【每周一法】·第4期(总第44期)关于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与视为歇业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12)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暂停执业与视为歇业作出了规定。医疗机构暂停执业的,应当在暂停执业前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报告,由原许可机关向社会公告。
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暂停执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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