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8)
【每周一法】·第36期(总第36期)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8)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四)使用失效药品;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