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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8)

日期: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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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第36期(总第36期)关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8)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执业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收受患者及其家属钱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招揽患者就医;

(三)假借行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钱财;

(四)使用失效药品;

(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消毒卫生用品;

(六)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七)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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