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法治建设 > 每周一法

【每周一法】关于禁止设立医疗机构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7)

日期: 2018-11-21
字体:

【每周一法】·第35期(总第35期)关于禁止设立医疗机构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7)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设立医疗机构的情形作出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