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关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变更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6)
【每周一法】·第34期(总第34期)关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变更的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6)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变更作出了规定。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