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关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延期及重新办理的原则性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5)
【每周一法】·第33期(总第33期)关于《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延期及重新办理的原则性规定(《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5)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对《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延期及重新办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人不能在有效期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设置审批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申请人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继续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