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关于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2)
【每周一法】·第30期(总第30期)关于医疗机构的市场准入(《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释义2)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审批。设置前款规定以外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是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保证医疗机构服务安全的基本保障,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本条将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诊所适度放开,并强调其不受规划数量限制,只要满足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即可进行审批。除此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则需要同时满足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两个条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