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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以案明纪释法—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日期: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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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第27期(总第27期)以案明纪释法如何认定受贿数额

1.梁某,某市规划局长接受杨某的请托,调整了土地。杨某送给梁某一张免费高尔夫会员消费卡,梁某使用该卡实际消费人民币13.6万元。

2.王某,某市环保局长。化工企业负责人朱某赠予王某财物2次,共1.9万元人民币。朱某提出希望能够在马上开工的化工项目中给予帮助,王某同意。王某分别收受朱某财物4次,共32万元。

3.刘某,某县委副书记。刘某多次为赵某在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赵某送给刘某价值8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为掩人耳目,刘某开了数张房款欠条给赵某。刘某退休与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此时该房已经升值为160万元。

【案件评析】

、梁某涉嫌受贿罪,受贿数额以实际消费的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梁某收受的会员卡就属于财产性利益,应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因此梁某具体受贿数额应以持该卡实际消费资费13.6万计算

、案例中王某涉嫌受贿罪,应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朱某作为王某的行政管理对象,王某在收受请托前收受了对方2笔财物,即使王某未为对方谋利,也构成受贿行为,王某受贿数额应当为33.9万。

、案例中刘某涉嫌受贿罪,应以受贿行为完成时计算受贿数额

赵某将房屋钥匙交给刘某时,明确表示是“送”而不是“借”,刘某收受房屋时,主观上已明确具有排除对方所有权的故意,应认定实际取得了财物因此,受贿数额应以当时房屋价值80万元计算,房屋升值部分属于违法所得,应依法对房屋予以没收。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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