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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关于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监察法释义14)

日期: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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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第26期(总第26期)关于被调查人自动投案(监察法释义14)

自动投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被调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

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自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对于这些情形也应认定为投案。

被调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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