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关于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监察法释义13)
【每周一法】·第25期(总第25期)关于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监察法释义13)
监察法第六十三条列举了五项属于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真相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