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监察机关运用限制出境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监察法释义8)
【每周一法】·第20期(总第20期)监察机关运用限制出境措施调查案件的规定(监察法释义8)
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有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权限,主要目的是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因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而不能掌握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导致调查工作停滞。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是适用对象——既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相关人员。
二是审批程序——必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防止限制出境措施的随意使用,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
三是执行主体——监察机关作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决定后,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是延长和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期限届满后可以延长,但仍须由省级以上监察机关审批。在具体执行中,对期限尚未届满但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解除。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