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法】·第14期(总第14期)以案明纪释法 | 监察对象辨析(典型案例)
王甲,中共党员,T县卫生局副局长;李乙,中共党员,T县人民医院副院长;赵丙,非中共党员,T县国有医药公司高级工程师;孙戊,中共党员,W医药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民营企业)负责人。四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彩印股份有限公司。
孙戊为了销售公司的医疗器械,分别给予王甲20余万元、李乙1万元,王甲、李乙商定孙戊公司为县人民医院特供商。T县国有医药公司公开招标采购医疗用品,赵丙作为采购小组成员,收受孙戊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为其提供帮助。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甲、李乙、赵丙、孙戊四人是否属于党内监督对象和监察对象,以及分别构成哪些违纪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党内监督的对象是党组织和中共党员;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本案中,王甲是中共党员,具有公务员身份,既是党内监督对象也是监察对象。在党纪处分方面,王甲属于党员领导干部,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另外,王甲收受孙戊20余万元,涉嫌受贿犯罪,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其相应党纪责任。在监察处置方面,王甲作为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应依法受到相应政务处分。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李乙是中共党员、人民医院副院长,属于监察法规定的“公办的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既是党内监督对象也是监察对象。在党纪处分方面,李乙是“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属于党员领导干部,构成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另外,李乙收受孙戊1万元,构成受贿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追究相应党纪责任。在监察处置方面,应依法给予李乙相应政务处分。
赵丙不是中共党员,理论上不属于党内监督对象。但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采购事务,利用职权实施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所以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依法给予赵丙相应的政务处分,对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孙戊是中共党员,民营企业负责人,属于党内监督对象,但不属于监察对象。在党纪处分方面,由于孙戊涉嫌行贿犯罪,应当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另外,孙戊虽不是监察对象,但其涉嫌行贿犯罪也应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