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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关于监察机关的谈话权限(监察法释义2)

日期: 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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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法】·第13期(总第13期)关于监察机关的谈话权限(监察法释义2)

根据监察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一是要按程序报批;二是由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陪同;三是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机关、组织等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四是谈话结束后的规定时间内,应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置。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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