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专题专栏>法治建设 > 每周一法

【每周一法】关于公民的监督权

日期: 2018-05-09
字体:

【每周一法】·第8期(总第8期)关于公民的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本条是关于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取得赔偿权利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公民监督的对象即使没有违法失职的行为,人民群众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或者其他方面的情况也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办: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ICP备案: 渝ICP备19007997号-1     政府网站标识码: 5000000085

渝公网安备   50011202501727号

返回顶部